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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18:00前!今日18:00 前!高危重点人员仍未登记报告的,后果很严重! |
发布时间:2020/2/7 18:02:45 点击次数:39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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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
山 东 省 人 民 检 察 院
山 东 省 公 安 厅
山 东 省 司 法 厅
关 于 敦 促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高 危
重 点 人 员 如 实 登 记 中 报 的 通 告
当前,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
时期,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、确诊病例密切
接触史等人员,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,故意隐瞒病情
、行程、接触史等相关信息,造成病毒传播危险, 扰乱
疫情防控秩序,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
、危害公共安全。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,根据
相关法律规定,现通告如下:
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,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
的防控疫情的决定、命令,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
、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、检验、采集样
本、隔离观察、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,主动如实报告病
情、旅居史、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,不得迟报、漏
报、瞒报、谎报。
二、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,
隐瞒、谎报病情、旅居史、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,或者
违反隔离、治疗相关规定,出入公共场所,参与人员聚
集活动,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,
危害公共安全的,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
刑事责任。
三、拒绝接受检疫、强制隔离或者治疗,过失造成
传染病传播,情节严重,危害公共安全的,按照过失以
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
的预防、控制措施,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
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
事责任。
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,截至2月7日18时前,尚未登
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登
记报告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
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。
对暴力伤医、制假售假、非法经营、造谣传谣等破
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,依法严厉打击,从重从快
追究法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山东省人民检察院
山 东 省 公 安 厅
山 东 省 司 法 厅
2020年2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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